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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養殖業生產和消費大國,畜禽飼養總量和畜禽產品總產量均位于世界前列。近些年來,我國養殖業為老百姓提供了質量可靠、品種豐富、數量充足的動物食品,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經濟和社會效益日益顯著。然而,在近幾年,我國食品安全事件和病死動物與畜禽屠宰廢棄物處理不當事件頻發,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與安全,給我國畜禽養殖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本文通過分析其現狀,提出了綜合策略以供參考。
1病死動物與屠宰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認識不足,意識淡薄
一是對無害化處理的認識不足,簡單認為無害化處理對象就是病死動物尸體,畜禽運輸到屠宰場死亡的尸體,檢疫各類實驗室產生的開展動物實驗的實驗動物,檢疫不合格畜禽,動物衛生、工商、商務等部門查獲的違法動物與動物產品,無精蛋,破蛋,分娩胎盤,流產物,死胎,木乃伊胎,病變組織和有害腺體。從疫病預防以及食品安全的角度講,無害化處理對象還應該包括屠宰中產生的禽翅尖、雞頭、雞脖皮、豬頸項、羊懸筋、兔臭腺、畜“三腺”等廢棄物。二是對病死動物和畜禽屠宰廢棄物的危害認識不足。如果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無害化處理不徹底,會直接造成環境污染,給動物疫病傳播擴散留下隱患,嚴重威脅人類身體健康,甚至嚴重制約畜牧業健康持續發展,對畜產品的生產與貿易產生毀滅性的影響,對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產生嚴重沖擊。
1.2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當前,我國離建立從技術服務向執法轉變、從部門工作向政府行為轉變、向對畜牧業進行規范和管理轉變的現代防疫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了2013年3月黃浦江上游驚現萬頭死豬事件、福建漳州制售40t病死豬肉案、2013年4月遼寧沈陽制售20000只病死雞案,這些案件雖只是鳳毛麟角,但極具代表性,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造成了社會恐慌,破壞了環境監管等相關政府部門的社會公信力。從這一系列處置不當事件可以看出,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沒有協同,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嚴重缺位,對病死畜禽的產生、轉運和扔棄行為失去掌控和有效管理。
1.3投入不足,落實缺位
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首次提到對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給予每頭80元的補助。首先散養戶沒有納入補貼范疇,不愿意自己出資規范處置,于是將死亡畜禽拋尸野外。其次補貼標準低,甚至有的地方財政配套不夠,不能保證僅有的資金到位,嚴重挫傷了養殖場對無害化處理的積極性。再次是投入不足,導致無害化處理網絡缺失。養殖業主缺乏資金加之認識不夠,不依法依規建立符合規定的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財政支持缺乏,很多地方未建立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專用場所,專業設施設備更無從談起,因此,頻頻出現隨意丟棄病死動物的案例。
2綜合策略思考
2.1擴大宣傳,提高認識
一是對防疫、衛生監督、工商市場管理等部門人員進行相關專業培訓,從近幾年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和病死動物與畜禽屠宰廢棄物處理不當事件中總結教訓,提高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意識,增強緊迫感。二是提高屠宰和經營從業人員以及養殖戶的的認識水平、責任意識和自覺性,通過行業培訓和陽光工程培訓等形式,加強相關技術培訓,提高對危害的認識,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認識隨意處置、加工和出售病死動物尸體和屠宰廢棄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三是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和網絡等傳媒,加強食品衛生和疫病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尤其是消費者認清食用病死動物及其產品和屠宰廢棄物對人的嚴重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2.2健全機制,明確責任
完備法制,大到立法,細到規程,每個環節有據可依;明確責任,大到部門,小到個人,應有責任劃分。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主管職責,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環節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確立養殖戶(包括屠宰場)、不法商販(包括生產、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政府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為責任主體。形成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主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實施,工商、公安、環保、交通、環衛、水利等部門協同配合,群眾參與響應的聯動機制。
2.3增加投入,提供保障
建立和落實養殖環節的無害化處理補貼制度,科學制定補貼標準,實行各級財政預算,擴大補貼范圍,加大補貼力度。推進實施畜禽養殖保險制度,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提高養殖戶的參保意識,積極引導養殖戶參加政策保險,把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條件之一,化解養殖戶的養殖風險,保障養殖戶的利益,從而提高養殖戶落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積極性,確保病死動物尸體百分之百地無害化處理。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和吸引社會投資興建病死畜禽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在規劃、選址、技術、資金上提供支持,實現政府主導、企業投資、公司運作、社會參與、部門監督的模式。
2.4建立網絡,加強指導
建立縣、鄉(鎮)、村(養殖場、屠宰廠)三級信息網絡,落實人員、經費和片區責任,提高信息報告和監控實效。建立全覆蓋的死亡動物和屠宰廢棄物收集體系,探索委托相關有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單位或企業承擔本區域或集中區域病死動物和屠宰廢棄物的收集、存放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加強人員的分類指導,一是專業技術人員尤其是基層獸醫、動物衛生執法人員要實施統一管理和定期培訓。二是要加強養殖從業人員、畜禽產品經營從業人員、屠宰從業人員的培訓。培訓的重點主要是相關法律法規、病死畜禽尸體和屠宰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程序和技術規范。三是通過陽光工程等形式,加強對農民養殖散戶的培訓,提高對危害的認識,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認識隨意處置、加工和出售病死動物尸體和屠宰廢棄物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5加強管理,強化執法
對養殖場建立養殖檔案,對散養戶要實行登記制,記錄養殖數量、防疫狀況和養殖存欄數量增減情況,對養殖場畜禽死亡數必須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時申報,核實后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從源頭上加以控制。要同養殖場戶簽訂《“四不準一處置”承諾責任書》。強化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所(站)以及基層獸醫和執法人員的職責。加強肉類市場的管理,尤其是對用肉單位、屠宰廠和養殖戶的監管,嚴禁使用逃脫市場監管的非正常途徑流通的肉品。對生豬的出欄、屠宰、銷售等重要環節要建立臺賬。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沒有按照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的畜禽養殖場限期整改到位,否則停產停業整頓;對新建的畜禽養殖場,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機制,不能準入并不與相關產業扶持政策掛鉤。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隨意扔棄病死動物尸體的,非法販賣、運輸、宰殺、加工病死動物和屠宰廢棄物的予以嚴懲重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工商、公安、交通、水利、環保、環衛等部門應形成聯動機制,齊抓共管,防患于未然。